当前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 土工材料
产品中心

办事指南

2023-12-15 土工材料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是对申报文件内容和形式的一般要求,投资主体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对格式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报单位和投资主体不完全一致的,应在文件中说明申报单位和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1、投资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投资主体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类似文件。 2、如果项目不仅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还涉及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还应提供该境外企业成立证书或类似文件。 3、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1、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2、项目实施前没办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1、以自有资金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类似文件。 2、以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供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定估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或类似文件,或提供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文件。 3、涉及银行融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或类似文件。 4、以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应提供对应的支持性文件或说明文件。 5、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1、投资主体应参照《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文本》提交承诺书。 2、本项附件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电子版上传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纸质版原则为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邮寄送达即可。

  回答: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最重要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互助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很多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问 :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核准/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是否还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回答: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组织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 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问 : 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

  问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问 :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问 :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互助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回答: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互助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互助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互助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互助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互助基金或投资平台。

  问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提到“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请问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组织境外投资,具体如何参考本办法?

  回答: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组织的境外投资项目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组织的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问 : 境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投资项目,根据之前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事前不进行过备案的,现在要不要补办?

  问 : 境内企业收购一笔境外企业持有的资产,但该资产实际是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块土地,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境内企业组织的境外投资活动?

  回答:答:如果交易过程中,境内企业发生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如收购持有该土地的境外企业等),则属于境内企业组织的境外投资活动。若交易过程完全在我境内进行,且未发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投资活动,则不属于。

  回答:答: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组织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们国家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互助基金或投资平台。

  问 : 境内企业所控制的境外公司进行境外发债,境内企业对其发债行为做担保,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要不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回答:答: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境外发债为境外投资的资产金额来源。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境内企业需在发展改革部门就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如果境外发债募集资金并未用于境外投资活动,则不适用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问 :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出境要不要在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若需要办理,与保监会办理的相关手续有没有先后顺序?

  问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所述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所涉及的穿透层级,会穿透至哪一层?

  问 : 境外投资项目中涉及的“中方投资额”,指的是境内企业出资额,还是也包括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的出资额?

  问 : 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已利用互联网系统提交电子材料,还要提交纸质材料吗?

  问 : 省属国企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告知手续,是否都一定要通过集团进行申报?

  问 :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第二项“投资主体情况-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能否填写?如何填写?

  回答:答: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即可。但要注意的是,该项需要填写的内容应包括投资主体及其控制股权的人(或普通合伙人)直至其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近两年信用情况,详情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中的填写说明,格式文本可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的文件下载专区下载。

  问 : 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无具体要求?

  问 :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回答: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没办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问 :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提供意向性协议文件是不是满足要求?

  回答: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没办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比如:某项目的内容是投资主体A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a,不涉及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投资主体A在申报材料中对该情况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问 : 在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中,存在多个投资主体,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还是各投资主体需分别提出申请?

  问 : 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注册用户时,需要上传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是指什么?

  回答:答:1、境外投资项目延期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3)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4)境外投资线

  回答: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2、投资地点出现重大变化;3、主要内容和规模出现重大变化;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做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回答:答:1、境外投资项目变更申报文件 2、附送以下文件: (1)拟增加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该投资主体非企业的除外) ④最新经审计的该投资主体财务报表(该投资主体是境内自然人的除外) ⑤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⑥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⑦证明该投资主体投资资产金额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⑧境外投资线)拟减少投资主体的: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③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④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⑤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产金额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⑥境外投资线)变更投资地点: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线)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境外投资线)变更中方投资额: 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②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③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 ④拟增加中方投资额的,还应提供证明投资资产金额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⑤境外投资线)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依据情况附送有关文件。

  问 : 对向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中方投资额,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回答:答:若项目未完成,且新增中方投资仍用于原备案项目,仅投资金额发生明显的变化,则应申请项目变更。若新增中方投资额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发改委315房间;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省政务服务中心4楼投资建设类J23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