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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发布 2021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4-03-01 工程案例

  4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

  一、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

  四、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五、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六、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南岸区兴久源酒水经营部及第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七、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八、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九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九、重庆正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19年8月5日,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公司)创作完成《圆梦舞曲MC8922680044DR0》(以下简称《圆梦舞曲》)作品,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广州市版权协会备案登记。该作品为女装太阳裙的三个图片,包含设计手稿图、效果图、成衣图;创作灵感说明为,太阳裙版型活泼俏皮,黑白波点图案,时尚又讨人喜欢,采用隐形拉链,方便穿脱,时尚美观又有复古感。4月2日,云创公司在其天猫网店发布《圆梦舞曲》服装销售信息。5月30日,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诗兰公司)在其淘宝网店开始销售其生产的涉案侵权服装。7月1日,云创公司在该网店购买了1件涉案侵权服装。云创公司认为卡诗兰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行为侵害其《圆梦舞曲》服装美术作品著作权,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卡诗兰公司立马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服装设计,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圆梦舞曲》服装系云创公司独立完成,该服装采用太阳裙版型结合黑白波点图案及独特的拼排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理念和美感,该服装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改动该服装的黑白波点图案、太阳裙版型等设计,其保护身体、调节体温、适应身体活动的实用功能并不受影响,该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分离并独立存在。因此,该服装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诉侵权服装最早的订单创建时间晚于《圆梦舞曲》服装发布时间,卡诗兰公司作为服装经营者,其能够从公开途径接触到有关该美术作品的相关信息。对于兼具实用功能和艺术美感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仅保护其艺术美感。将《圆梦舞曲》服装与被诉侵权服装进行比对,二者相似之处在于均为短袖连衣裙,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为白底黑色波点图案,其余为黑底白色波点图案,整体风格近似,相似部分体现在艺术方面。不同之处在于波点图案、腰带扣、领口花边、衣袖局部细节上有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不会使二者产生非常明显差异。这种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系《圆梦舞曲》服装的独创性部分且并不来源于公有领域。因此,被诉侵权服装与《圆梦舞曲》服装构成实质性近似,卡诗兰公司侵害了云创公司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卡诗兰公司立马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衣食住行,以衣为首。我国是服装生产大国,目前服装设计抄袭现象盛行影响服装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该规划明白准确地提出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本案系该规划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服装设计时尚产业著作权保护案例。判决明确了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厘清了服装设计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标准,明确了著作权法保护服装设计的具有艺术美感的独创性表达。该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充足表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服装设计著作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健康发展的使命担当。

  二、重庆广电英度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应该依据其经营模式、用户、上传作品的类别、审查的成本等予以调整区分为一般的注意义务、或更高的注意义务,甚至事前审查义务。基于爱奇艺公司经营平台为收费视频播放网站、上传用户为特殊“自媒体”用户、涉案作品为制作成本比较高的电视综艺娱乐节目、涉案视频名称含有“重庆卫视”等明显的权属信息等多方面因素考量,爱奇艺公司应该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但爱奇艺公司应知涉案侵犯权利的行为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构成帮助侵权,遂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本案是司法积极应对网络站点平台用户侵权泛滥现象,排除传统“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准确界定网络视频平台注意义务的典型案例。本案系统分析了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考量因素,即:以提供影视作品为重要业务内容、存在付费播放模式、用户批量上传影视作品等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存在与用户约定利益分成、内容审核、平台享有著作权等特殊内容,以及上传作品为长视频影视作品等情形,平台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确立了平台应承担的相应注意义务规则,以期遏制网络站点平台用户侵权,促进互联网视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

  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授权取得动漫作品《斗罗大陆》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和第四季的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动漫作品在qq视频平台播出,系热播剧。qq视频更新动漫作品《斗罗大陆》后,“忆三漫剪”等抖音用户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APP平台几乎同步上传了大量《斗罗大陆》的视频,且播放量较大。抖音平台称其2020年拦截违规视频内容超过2.64亿条。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马上删除抖音APP上用户名为“忆三漫剪”等账号中的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删除抖音APP中所有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立即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害《斗罗大陆》动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通知-删除”规则系在特定技术条件之下,基于平衡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而制定,网络服务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并非只负删除义务,而是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必要措施的界定与技术发展紧密关联。在现存技术能实现过滤、拦截等功能且成本可承受时,则平台在知道新侵权视频仍在不断上传的情况下,其在删除已有侵权视频外承担过滤、拦截义务则是理所当然。必要措施的内容并非固定的、不变的、机械的,而是动态的、可变的与发展的,必须兼顾技术发展现状及当事人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为避免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当新的技术出现且该新技术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新的技术纳入必要措施范畴。法院遂支持了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北京公司、重庆腾讯公司的申请请求。

  本案系我国首例要求短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措施阻止侵权视频不断上传的诉前禁令,该禁令从立法目的及条文原文出发,论证并确立了“通知—删除”规则下动态界定“必要措施”的裁判规则,及时回应规制平台先侵权后治理发展路径的司法需求。本案树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其确立的相关司法理念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明确商标侵权关联因商品类别不明形成注册商标权冲突时,法院应审查被控侵权人权利基础。综合商标首创性显著性知名度、注册使用主客观表现等因素,合理裁量与权利基础正当性相适应的司法保护力度。若权利人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已具备相当市场知名度,被控侵权人在后非善意注册使用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权利人商誉意图,客观上未合理避让权利人在先合法权益,其权利基础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法院应当认定侵害权利人商标权。本案裁判思路为破解商标授权确权与商标侵权循环诉讼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探索,加大了对恶意抢注与搭便车行为的审查惩治力度,彰显了尊崇诚实信用、鼓励保护创新、推动品牌强国建设的司法导向。

  五、重庆鸽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鸽皇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时光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恶意抢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接着进行侵权使用从而获利,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的规制,是实践中的难题。本案将注册商标的恶意作为商标侵权使用行为的主观恶意参考因素之一,将无效程序中所提交的财务报告等作为侵权获利的证据之一,有助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遏制抢注他人商标后再侵权的现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

  六、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万佳来鹤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富顺天菊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南岸区兴久源酒水经营部及第三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使用合同未对涉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而天丝医药公司在红牛公司使用涉案装潢前已在同种商品上实际使用了近似的商品装潢,且涉案装潢的主体部分即为天丝医药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此外,天丝医药公司之后又将涉案装潢注册了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虽然红牛公司作为涉案金罐红牛饮料产品的实际经营主体,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和使用行为,显著地提升了金罐红牛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对涉案装潢权益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红牛公司在其持续十多年的经营中也获得了很大的收益。在红牛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并未对涉案装潢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各种各样的因素,涉案装潢的权益应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二审法院遂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驳回了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商标许可引发的后续商品包装装潢权归属,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本案确立了未约定归属的商品装潢权益的裁判原则,厘清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关联和区分,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扩大开放建设。

  七、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刘某于1999年——2019年期间先后在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柏技术公司)、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柏科技公司)任质管经理,其分管的部门之一包括管理各种技术文档的文件控制中心,义柏科技公司享有与晶圆包装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刘某于2019年4月从义柏科技公司离职加盟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耀公司)。荣耀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了名为“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2020年7月24日,发明人为刘某、李某等。该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以解决非纯平晶圆易碎的问题,其整体技术方案包括晶圆盒与隔离环两部分。与现存技术方案相比,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于在缓冲垫和晶圆堆之间增设“凹”型的隔离环,其上述缓冲垫、隔离环的具置及隔离环的具体结构系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义柏技术公司和义柏科技公司以一封公司收件人包括刘某在内的企业内部电子邮件所附的隔离环设计图纸为依据,主张该图纸给出了案涉专利关于隔离环结构的技术启示,结合技术启示和现存技术从而主张系其员工的职务发明。2019年8月—10月期间,刘某及黄某在与客户就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解决非纯平晶圆易碎的问题有多封往来沟通邮件,其邮件所附图纸提出了解决非纯平晶圆易碎问题采用避空式技术方案,在顶部、底部各增加一个隔离环,并附有对隔离环具置及结构的说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一种原因是看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者为谁,以确定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一方面要确定该发明创造是否系职务发明或当事人之间就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是不是真的存在合同约定。在目前我国专利授权程序中,因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不作实质性审查,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不能当然认为属于授权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但专利证书上关于发明人的记载具有初步证据效力。专利的实质性特点需要首先认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及其能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准确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做全面理解。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以解决非纯平晶圆易碎的问题,其整体技术方案包括晶圆盒与隔离环两部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在于在缓冲垫和晶圆堆之间增设“凹”型的隔离环,而上述缓冲垫、隔离环的具置及隔离环的具体结构应当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义柏科技公司、义柏技术公司主张结合其前期的相关专利与图纸已给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不能等同于已经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被控侵权人图纸的具体结构与涉案专利隔离环的技术特征虽未完全一一对应,但基本反映了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此外,在实际申请专利过程中,为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对技术方案的进一步修改优化也属业界普遍做法。综合对比双方的证据,仅凭邮件中的图纸和其主张的现存技术的结合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员工已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义柏科技公司、义柏技术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属应当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专利权属争议的多发,体现了现代社会研发技术模式变化对专利权归属制度的深刻影响。发明人的认定是专利权属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本案是关于发明人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讨论了发明人的认定中对专利“实质性特点”和“作出创造性贡献”认定的具体裁判规则,区分了单纯的技术启示与具体的技术方案之间的界限;精确指出,技术启示不属创造性贡献。在权属纠纷的证据采信规则上,本案充分尊重发明创造的研发规律,指出发明人提供的关于技术方案的证据能达到与案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基本对应的优势程度即可,无需达到与专利授权文本载明的技术特征完全一一对应的程度。本案判决充足表现了对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鼓励,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的物质技术投入与保护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的利益平衡。

  八、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潼南区九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重庆奔象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象公司)系柑橘属植物新品种“中柑所5号”的被许可人,重庆市潼南区九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莲公司)未经许可,种植了“中柑所5号”柑橘树苗。奔象公司认为九莲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中柑所5号”柑橘树苗的行为应认定为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犯了植物新品种“中柑所5号”的品种权。故诉请九莲公司停止繁殖及种植“中柑所5号”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并销毁侵权苗木;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合理开支5万元。九莲公司辩称,案涉苗木均系从庄绍成处合法购买,购买时并不知晓“中柑所5号”系侵权苗木,其只是进行了种植,并未进行繁殖、销售、嫁接,其不应承担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九莲企业存在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了“中柑所5号”柑橘苗木,因柑橘系无性繁殖,柑橘苗木本身即为繁殖材料,九莲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中柑所5号”柑橘苗木,其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种植被诉侵权柑橘苗木存在合理理由,结合九莲公司的营业范围、种植情况,应认定九莲公司的种植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判决九莲公司立马停止种植“中柑所5号”柑橘品种的行为,并销毁侵权苗木。因奔象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九莲企业存在繁殖“中柑所5号”苗木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故奔象公司要求九莲公司立马停止繁殖 “中柑所5号”的诉请不予支持。考虑九莲公司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权利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决九莲公司赔偿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五条规定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该规定并未明确哪些种植行为属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例外,仅是规定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将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以生产、繁殖认定处理。但从国际上对育种者权利限制的有关法律法规看,私人非商业性目的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不宜认定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被诉侵权方主张其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仅是对繁殖材料的使用而非生产、繁殖的,应负有举证责任,其应证明种植行为系出于私人非商业性目的。私人非商业性目的可结合种植主体、种植行为的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通过审核检查被控侵权方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是否属于私人非商业性目的,进而准确界定种植行为的性质,对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认定为生产、繁殖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和不侵权行为提供了参考思路。

  九、重庆正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真假必然的联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应当对其所经营的医疗器械承担更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和社会责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经营的涉案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既无生产合格证明文件,又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经营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为。即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证据证明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但因口罩属于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医疗器械,故不属于可“免于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行政法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处罚相当。本案的裁判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打击不法经营医疗器械行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均具有积极意义。

  2000年以来,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被害单位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德公司”)通过多年研发,设计出JQ系列加气机控制器,编制的相应技术文件、设计图纸等包含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防止信息技术泄露,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与员工签订的劳工合同中均有保密规定,对技术资料等文件的保管、借阅等也制定有相应的制度规定。2014年,被告人杨某从耐德公司辞职后与曾在耐德公司工作过的陈重(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创立被告单位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海公司”),主要经营加气设备。2015年,曾在耐德公司技术岗位工作多年的被告人任某在杨某等人的邀约下加入厚海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杨某、任某得知被害单位耐德公司的技术人员被告人曹某掌握有耐德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后,以高薪吸引曹某从耐德公司辞职并加入厚海公司,担任技术员,负责研发加气机控制器。2016年7月,在杨某、任某指使下,曹某参照其在耐德公司工作期间拷贝及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为厚海公司设计出加气机控制器。厚海公司于2016年9月开始使用曹某设计的该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生产制造加气机,并将生产的加气机302台用于对外销售获利10 828 511.55元。经鉴定,被害单位耐德公司加气机控制器所示的14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告人曹某参照耐德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设计出的加气控制器与耐德公司的14个技术信息相比,有13个具备对比条件,其中,11个构成相同,2个构成实质相同;被告单位厚海公司销售的使用曹某的设计生产制造出的加气机控制器实物技术信息与耐德公司的14个技术信息相比,有8个构成相同,4个构成实质相同,其余2个因电路没有运行,无法比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厚海公司未经商业机密权利人许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的商业机密,给商业机密权利人造成很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被告人杨某、任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侵犯商业机密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被告单位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罚金一千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单位重庆厚海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来得到的10 828 511.55元予以追缴,并对扣押在案的加气机电源板等制造侵权产品的零部件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厚海公司及被告人杨某、任某、曹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一中法院依法审理后维持原判。

  本案系重庆法院近十年来鲜有的侵犯商业机密刑事案件,且侵权时间长达三年之久,给被害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侵犯的商业机密虽仅涉及产品的其中一个部件,但该部件系产品的核心技术和主要利润来源。被告单位和被害单位均是先生产出该部件,再从市场上购买其他部件进行组装后予以整体销售。且被害单位和被告单位均是将产品整体作为单位做计量,未对该部件的出售的收益和销售成本进行单独区分及会计核算,审计机构亦无法对该部件的出售的收益和销售成本单独区分并进行审计确认。据此,法院最终确定以产品整体利润作为被害单位损失数额和被告单位违法来得到的的认定标准,对被告单位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侵犯商业机密罪予以处罚。不仅有力地打击了该类犯罪行为,更是有效维护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商业机密是具有巨大商业经济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市场主体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对侵害企业商业机密的犯罪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本案树立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充足表现了人民法院加大对企业商业机密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知识产权行业健康发展的使命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