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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严重事故隐患!仪征这3家企业被查办

2024-04-05 产品中心

  仪征市应急办理局继续展开精准法律,紧盯要点危险、显着问题,坚决查办严重事故隐患和显着问题,查办了一批违法案子。为强化法律震撼,充沛的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效果,现选取一批案子予以曝光。

  2024年03月07日,仪征市应急办理归纳行政法律大队对江苏苏豪船只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船只)进行法律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1、现场三名职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严重事故隐患断定规范》(应急办理部令第10号)规则,苏豪船只上述行为构成严重事故隐患;2、现场正在运用的丙烷气瓶未采纳防倾倒办法。法律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处理办法决定书》和《责令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的三名职工中止特种作业,并对丙烷气瓶未采纳防倾倒办法进行整改。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别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则,对该公司作出9.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1月26日,仪征市应急办理归纳行政法律大队法律人员对仪征荣川土工组成资料有限公司进行法律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1、将叉车货品装卸事务承包给了仪征中盛货品装卸服务部,但未与承包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出产办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好各自的安全出产办理责任。根据《工贸企业严重事故隐患断定规范》(应急办理部令第10号)规则,仪征荣川土工组成资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严重事故隐患;2、 铺网机传动部位未加装防护罩。法律人员现场制作了行政法律文书,责令该公司当即整改。

  上述行为别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03月01日,仪征市应急办理归纳行政法律大队对扬州神驰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法律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 铸造车间东部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体系未分红若干个独自操控的监测的水路而且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严重事故隐患断定规范》(应急办理部令第10号)规则,扬州神驰新资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严重事故隐患。对此,法律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处理办法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马中止运用铸造车间东部的熔炼炉,待冷却水体系已分红若干个独自操控的监测的水路而且装置好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后,经我局复查结束,方可康复运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则,对该公司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